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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癖与被虐癖是同一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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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弗洛姆学习爱的艺术 19

 

原文:共生有机体结合的积极形式是控制另一个人——与被虐癖相应的医学名词是施虐癖。施虐淫者就是通过把另一个人成为他自己的一部分而摆脱孤独,他吞并他的崇拜者,从而使自己身价百倍。

 

共生关系中的“积极”一方,在医学上被称为施虐癖,他的共生关系中的角色是控制与保护。施虐癖者,是被虐癖者相对的那一个保护者,但我们知道,对于被虐癖者来说,他的保护者可以是另外的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发挥施虐癖者的作用;也可以是非人的东西,因此,施虐癖者与被虐癖者的关系,虽然是直接对应的,但却不是必要总是成对出现。并且就施虐癖者来说,他可能选择与被虐癖者结合,那他们之间就构成了共生有机体的结合关系;但是,具体生活中的被虐癖者,却完全可能向不是被虐癖者施加控制与保护的行为。

不得不承认,即使存在着这样两种角色的人,但也不表示他们就一定是天生的,或是注定不变地会出现并发生结合,现实中的复杂情况在于,被虐癖者和施虐癖者本来就存在着一种相互激发,或唤起的“机会”,并且我们难以“统计”出来,究竟哪些是本来如此而被激发唤起的人,而哪些又是原本并非如此但却被“引起”的人?由于我们感到被虐癖者和施虐癖者并不是人的角色中的两个极点,而实际中的人可能处于较为模糊的地带,这个发问就更有存在的意义了。

施虐癖者在共生关系中,也实现了他的摆脱孤独的目的,他通过将崇拜者吞并的方式,来让自己变得伟大,他的目的是主宰共生有机体,既主宰自己的命运,又主宰共生对象的命运。

 

原文:就像被他控制的人脱离不了他一样,施虐淫者也离不开他的崇拜者,双方都不能失去对方。区别只在于——施虐淫者命令、利用、损害和欺压对方,而对方则乐于被他左右。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似乎他俩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从更深的意义来看他俩的区别不比他俩的共同点重要,他俩的共同点是在结合的过程中双方都失去其独立性和完整性。如果我们理解这一点,就不难确定一般来说一个人会根据不同的对象作出施虐癖和被虐癖的反应。希特勒对其他人首先是施虐淫者,但面对他的命运、历史和自然的“威力”作出的却是被虐淫者的反应。

 

在共生关系中,被虐癖者和施虐癖者都离不开对方。他们之间只有维持共生关系,才能让他们这个共生的整体成为一个“人”,离开了对方,任意一方都不成为人。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上面所说的消极和积极的区别。这种区别具体体现为,施虐癖者命令、利用、损害和欺压对方,而被虐癖者乐于如此;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被虐癖者追随、顺从、屈服和崇拜对方,而施虐癖者接受这些。

共生体中的双方,在共生关系中发挥不一样的作用,在生活中的人,结成共生关系的两者之间,他们间的差异就更为显著。但是就其作为共生关系的组成部分来看,两者又着极大的相似性,即两者在结成共生关系的过程中都失去了独立性和完整性,也就是不能再算作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人。基于对这一共同点的发现,弗洛姆更进一步指出,两者的相似性是占主导地位的,而在共生关系中具体发挥何种作用,即扮演施虐癖者还是被虐癖者,则是较为容易“改变”的项目。以希特勒为例,弗洛姆指出他在对待其他人的关系中,发挥施虐癖者的作用;而在面对他的命运时,则表现为一个被虐癖者的角色。这个例子,让我们去考察现实生活中结合共生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角色关系时,就会更容易地发觉他们身份的容易变化。一个被虐癖者,转化成对其他人的施虐者,是极其常见的现象;而一个施虐者,往往会在更为“强大”的力量面前,迅即转变成为一个被虐癖者。

因此可以说,虽然我们在探讨共生有机体时,将共生关系中的双方进行单独分析,而把他们看作是两种角色,但他们构成共生关系(而忽略或不必强调他们在共生关系中的“分工”)这一“总”的观察则是更有意义的。我们大体可以假设,不用区分被虐癖者和施虐癖者,而只是说,组成共生关系的两个人,都需要对方的存在,才能让自己的存在成立,因此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算作是完整意义上的人,这也很好理解。这样解释,留下的唯一“后遗症”是,有人会突发奇想地问,这样的共生体,合起来能不能算是“一个”人,而参与人的活动呢?对此的回答是,他们的共生关系,让两个人都不能成为完整的人,同样的,他们的共生集合体,也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人。首先,不是一个人,这很显然;进一步的,整体的活动,始终都只能表现为一种方面,如果说这个集体被看作是一个人,那么,他反而是一个分裂的人,当然不能算成是一个完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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